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李妃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土地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4年4月7日協商不成立,嗣於114年12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67頁)、土地銀行陳報狀(卷第141-183頁)可稽。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至114年均無申報所得,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785,266元(已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和)。
⒉聲請人於112年3月1日至115年3月底任職於鼎盛生物科技行,於112年11、12月薪資各22,000元、21,000元,113年間共247,000元,於114年間共246,000元,115年1月至3月共62,000元;自115年4月2日起迄今任職於黑糖蜜飲品店,115年4月至6月薪資各24,000元、26,400元、25,200元;於114年11月領取全民普發10,000元,未領取其他給付、津貼或補助。又其父李輝明於112年10月1日死亡,期陳稱未拋棄繼承,亦未取得任何遺產獲利。
⒊上開各情,有112至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9-33、477-479、49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3-15頁)、債權人清冊(卷第235-23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239-244頁)、當事人信用報告(卷第245-338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93-494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卷第123頁)、健保投保資料(卷第45、33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21頁)、存簿資料(卷第59-6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69-7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13-115頁)、租屋補助查詢表(卷第117頁)、除戶戶籍謄本(卷第36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卷第417-419頁)、黑糖蜜飲品店陳報狀(卷第481-484頁)、薪資單(卷第343-352、505-507頁)、在職證明書(卷第447頁)、工作照片(卷第449-450頁)、價目單(卷第451頁)、陳報狀(卷第231-233、423-425、487-489、503頁)、凱基人壽函(卷第127-129、453-459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爰以其任職黑糖蜜飲品店支115年4月至6月平均每月收入25,200元【計算式:(24000+26400+25200)÷3=25200,本裁定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248元(含房屋租金,卷第23頁),並提出套房租賃契約書、繳納租金證明(卷第65、427-44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堪予採計。
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5,2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9,248元後,尚餘5,952元(計算式:00000-00000=5952)。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3,507,950元(卷第193、219、185、119、131、125、207、19頁),扣除保單解約金,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須約37年【計算式:(0000000-000000)÷5952÷12=38】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