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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何佩陵

  • 當事人
    翁詩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翁詩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翁詩林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號(該卷 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3月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 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 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7-41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309-311頁)、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21頁)、債權人清冊(調卷 第25-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調卷第49-53頁)、信用報告(調卷第55-59頁)、戶籍謄本(調卷第3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3-4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清卷第171-17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9-3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53頁)、存簿(清卷第199頁)、在職證明書( 清卷第124頁)、薪資給付證明(清卷第12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函(清卷第375頁)、新光人壽函( 清卷第59-90頁)、台新人壽函(清卷第93-112頁)等附 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立O大樓管 理委員會114年1月起每月收入32,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包含每月租金8,000元,調 卷第13-21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清卷第127-135頁)、聲請人前配偶簽立之證明書(清卷第137頁)為證。按債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303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須扶養三子翁○程,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另 扶養父親翁O泰、母親翁陳O瑞,月支出扶養費計5,000元( 每人各2,500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前配偶王O萱(67年生)育有翁○程(00年00月生 );聲請人父親翁O泰(34年生)與其配偶即聲請人母親翁陳O瑞(37年生)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3名子女乙情,有 戶籍謄本(調卷第45-47頁)、家族系統表(清卷第201頁)可佐。 ⒉三子翁○程就讀高職,111、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112年 度申報所得為54,000元【按:聖O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執行業務所得,聲請人稱係翁陳O瑞以翁○程名 義從事直銷之收入,清卷第361頁)】,名下無財產、無 打工收入,112年4月7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補助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清卷第139-143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313-315頁)、學生證(清卷第20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7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11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 第35-37頁)、存簿(清卷第157頁)、翁陳O瑞簽立之切結書(清卷第361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王O萱應共 同負擔翁○程之扶養義務。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翁○程與聲請人同住,租金由聲請人負擔,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 元),再由聲請人與王O萱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7,280 元(計算式:14,559÷2=7,280,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 4捨5入),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⒊父親翁O泰於111、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112年度申報所 得為55,000元(亦為A公司執行業務所得,聲請人稱係翁 陳金瑞以翁O泰名義從事直銷之收入,清卷第361頁);有 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16,473元,無業;自111年12月起迄 今,領取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清卷第145-149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317-319頁)、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120-121頁)、翁陳O瑞簽立之切 結書(清卷第3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9-4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53-57頁)、存簿(清卷第159-16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81-183頁)、國泰人壽函 (清卷第349-383頁)附卷可佐,以翁國泰財產、收入狀 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及另2名子女扶養之 權利。又翁O泰與聲請人之胞兄同住,聲請人雖稱父母親有餘力時,會酌予補貼房貸云云(見清卷第171頁),惟 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其有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 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後,由聲請人負擔3分之1【計算式:(14,559-4,317)÷3=3,4 14】,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僅2,500元,應為 可採。 ⒋母親翁陳O瑞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23,952元 (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所得)、236,542元(利息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19,571元(利息所得);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56,634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284,037元;自111年12月起迄今,領取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清卷第151-155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321-323頁)、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122-123頁)、A公司函(清卷第355-356頁)、翁陳金瑞簽立之切結書(清卷 第3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5-4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53-57頁)、存簿(清卷第165-16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85-187頁)、新光人壽函(清卷第337-339頁)、國泰人壽函(清卷第349-383頁)附卷可佐。 以翁陳O瑞目前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4,667元,並有 相當存款、保單解約金,堪認翁陳O瑞尚有相當資產,仍可維持生活,並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母親扶養費部分,不予採計。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2,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7, 303元、三子扶養費7,280元、父親扶養費2,500元後,尚餘4,91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6,229,707元(調卷第109-145、151頁),扣除新光人壽、台新人壽保單解約金共150,944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03年【計 算式:(6,229,707-150,944)÷4,917÷12≒103】始能清償完 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0元 112年度 0元 113年度 2,000元 2 保單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9,458元 (清卷第59-90頁)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1,486元 (清卷第93-112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立德大樓管理委員會工作收入(清卷第125頁) 111年12月至113年12月 每月30,000元 114年1月起迄今 每月32,000元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申報之薪資所得 (清卷第311頁) 113年 2,000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翁國泰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清卷第53-57頁) 111年12月 4,020元 112年 每月4,040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4,317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清卷第159頁) 112年4月2日 6,000元 重陽禮金 (清卷第161頁) 112年10月6日 1,500元 113年9月27日 1,500元 翁陳金瑞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清卷第53-57頁) 111年12月 4,344元 112年 每月4,390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4,667元 A公司直銷收入 (清卷第355-356頁,加計以翁國泰、翁○程名義所得之收入) 111年12月 27,246元 112年1月至7月 293,101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清卷第165頁) 112年4月2日 6,000元 重陽禮金 (清卷第167頁) 112年10月6日 1,500元 113年9月27日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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