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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何佩陵

  • 原告
    林英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英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英玉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前置協商成立,惟因不得已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前置協商毀諾部分 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成立,聲請人應自民國113年7月起,分180期,利率3%,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12,071元,惟未依約繳款,於114年3月25日經通報毀諾,此有協議書(卷一第47-51頁)、玉山銀行陳報狀(卷一第367-393頁)、本院114年11月26日電話記錄(卷二第273頁)可參。惟聲請人於毀諾時領取月退休金共52,207元,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下稱撫卹局)函(卷一第327-331頁)、 高雄榮民總醫院函(卷一第333-335頁)足稽。是以聲請人 斯時之每月所得,扣除以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即19,248元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及父、母親扶 養費4,014元(詳後述)後,固尚餘28,945元,惟上述協商 範圍並未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共計1,727,000元列入協商債權(卷一第83-89頁),且聲請人每月尚須償還民間債務約20,000元(卷一第91-103頁),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4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105-109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二第17-21頁)、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一第19-29頁)、債權人清冊(卷 一第31-4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卷一第53-57頁)、信用報告(卷一第59-75頁)、戶籍謄本(卷一第42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卷一第471-472頁)、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卷一第473-47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 表(卷一第521-52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30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二第23頁)、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卷一第34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一第337頁)、撫卹局函(卷一第327-331頁)、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二第263-269頁)、前金區公所 領款單據(卷二第125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一第117-243、555-572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一第421-423頁、卷二第77-95頁)、高雄榮民總醫院函(卷一第333-335頁)、薪資表(卷一第249-259頁)、葡眾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函(卷一第347-365頁)、元大人壽函(卷一第611-628頁)、台灣人壽函(卷一第319-326頁)、安聯人壽 函(卷一第345-346頁)、新光人壽函(卷一第395-409頁)、國泰人壽函(卷二第249-260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目前每月領取撫卹局月退休金、高雄榮民總醫院月退休金共52,207元(計算式:42,994+9,213=52,207),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112、113年,月支出均為17,303元,自114年1月起為19,248元(含房屋租金,卷一第27頁)等語,並提出租賃契約(卷一第475-480頁)、租金繳納證明(卷一第481-49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 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9,248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楊O財、母親林O蘭,每月各支出4,000 元云云(見卷一第29頁)。然查: ⒈聲請人父親楊O財(28年生)與其配偶即聲請人母親林O蘭 (29年生)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5名子女,有戶籍謄本( 卷一第433頁)、家族系統表(卷一第603頁)可佐。 ⒉父親楊O財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母親林O蘭 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2,250元、2,280元、11,850元,2人名下均無財產,領取各類收入之時間、數額 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265-275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二第25-27、31-3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449-451、455-456頁)、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453頁)、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函(卷一第347-36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309-31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二第29、3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一第337-341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 一第501-519、573-587、卷二第191-221頁)、帳戶存入 款項說明(卷二第71-7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卷一第527-533頁)附卷可考,以楊O財、林O蘭財產、 收入狀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及另4名子女 扶養之權利。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楊O財、林O蘭與聲請人胞妹於屏東租屋同住,租金由聲請人 胞妹負擔(見卷一第423頁),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 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083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 年年金後,由聲請人負擔5分之1,聲請人應負擔4,014元 【計算:(14,083-4,049)×2÷5=4,014】,逾此範圍,難 認可採。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52,20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9, 248元、父母親扶養費4,014元後,尚餘28,945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8,467,593元(卷一第53-57、83-103、437-447頁),扣除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 共80,840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24年【計算式:(8,467,593-80,840)÷28,945÷12≒24】始能清償 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1,256,994元 112年度 889,494元 113年度 317,398元 2 股票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559股 (卷二第263-269頁)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254股 3 保單解約金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經變更要保人為聲請人長女 ①要保人於113年9月4日變更為長女,解約金1,279,938元(未扣保單借款本息),是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清算程序再為處理。 ②113年8月21日保單借款60,000元。 ③113年4月11日領取生存保險金60,000元。 (卷一第611-628頁)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389.11元(已停效) 以聲請時臺灣銀行現金買入匯率32.61計,折合新臺幣12,6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卷一第319-326頁)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13日終止,領回解約金共876,258元 112年4月18日至6月28日領取保險給付共915,831元。 (卷一第173、177-179、183-185、345-346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492元 113年11月20日領取保險給付600元。 (卷一第395-409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4,659元 112年12月22日領取生存保險金4,388元。 (卷二第249-260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高雄榮民總醫院工作收入 (卷一第169、175、179-183、189、205、211-213、225、239、243、335、571頁) 112年4月至6月 269,497元 113年6月至12月 179,710元 114年1月至2月 61,636元 2 撫卹局月退休金 (卷一第327-331頁) 112年6月至12月 283,868元 113年 515,928元 114年1月起迄今 每月42,994元 3 高雄榮民總醫院月退休金 (卷一第335頁) 112年6月至12月 76,035元 113年 124,368元 114年1月起迄今 每月9,213元 4 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卷一第335頁) 112年6月 116,277元 5 勞保老年給付 (卷一第337頁) 112年7月10日 19,094元 6 公保一次養老給付 (卷一第343頁) 112年6月5日 1,550,220元 7 重陽禮金 (卷一第121頁、卷二第125頁) 112年10月6日 1,500元 113年 1,500元 8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入 (卷一第347-365頁) 112年4月至12月 229,610元 113年 110,048元 114年1月至2月 6,880元 9 臺灣銀行利息收入 (卷一第141、147、151、155頁) 112年6、12月 3,065元 113年 160元 10 郵局利息收入 (卷一第121-125頁) 112年6、12月 43元 113年 19元 11 第一銀行利息收入 (卷一第131頁) 113年12月 17元 12 中國信託銀行利息收入 (卷一第183、211、229、241頁) 112年6、12月 1,785元 113年 98元 13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所得 (卷一第109、卷二第19頁) 112年 88元 113年 88元 1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父親 楊O財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卷一第337-341頁) 112年4月至12月 每月3,772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4,049元 重陽禮金 (卷一第503、507頁) 112年10月6日 1,500元 113年9月27日 1,500元 新光人壽生存保險金 (卷一第507頁) 114年2月27日 100,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卷一第503頁) 112年4月2日 6,000元 母親 林O蘭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卷一第337-341頁) 112年4月至12月 每月3,772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4,049元 重陽禮金 (卷一第517頁、卷二第195頁) 112年10月6日 1,500元 113年9月27日 1,500元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入 (卷一第347-365頁) 112年12月 1,110元 113年5月 10,74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卷一第513頁) 112年4月2日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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