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2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6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薛全晉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傅桂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周培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李佳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傅桂蓉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規定,簡易合併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合併基準日定為民國114年12月1日,有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在卷可參。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是本件併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次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113年2月6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該事件卷下稱前卷),因未經前置程序,視其更生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而經移付調解程序(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號),於113年3月27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更生程序,經本院於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裁定於同日開始更生程序,復因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依法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而經本院於113年12月3日以113年度消債清243號裁定自該裁定確定之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共受償422,063元,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4月25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第17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業經調取各該調解、更生、執行更生、清算及執行清算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認屬實。

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判斷:

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33條定有明文。是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無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前段規定,除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應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即應予免責;反之,如仍有餘額,方須進一步審酌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後段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既有更生轉清算程序之情形,則認定其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自應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時。

⒉債務人於113年7月29開始更生程序後之情形:

⑴債務人於113年無申報所得,而以高雄市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自陳受僱於許寶德所經營之夜市炸玉米攤,每月薪資約18,000元,並受僱於林美依所經營之依斯林髮廊,擔任助手,每月薪資約4,000元等語;又其未領有津貼、給付或補助等情,業據其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45、171-173頁),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77-179頁)、社會津貼與租金補助查詢表(本院卷第29-33頁)、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本院卷第2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院卷第83-84頁)、許德寶簽立之切結書(本院卷第107頁)、林美依簽立之切結書(本院卷第149頁)在卷可憑。

⑵關於債務人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其主張於113年7月29日開始更生程序後,每月支出17,000元等語(含分攤租金2,000元,本院卷第171-172頁),前此提出租金繳納證明(更卷第9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3、114年高雄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各為17,303元、19,248元,債務人主張其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未逾前開數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⑶關於債務人之扶養費支出,其主張於113年7月29開始更生程序後,負擔其父傅金星、其母傅周雪之扶養費,每月各2,000元等語(本院卷第171頁)。查債務人之父傅金星係00年生,為輕度身心障礙者,債務人之母傅周雪係00年生,係中度身心障礙者,2人育有含債務人在內共4名子女,其中債務人之二哥傅全利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於111至113年各有三教靈玄聖堂之申報所得36,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149-157頁)、家族系統表(更卷第139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前卷第41-43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81-185頁)可憑。其次,傅金星、傅周雪於110至113年均無申報所得,傅金星名下無財產,傅周雪名下有房屋1筆,現值13,500元,債務人陳稱其等均無業等語,傅金星、傅周雪於92年8月21日、95年9月25日各領取勞保老年給付364,800元、313,500元,其等自109年7月起每月各領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自113年1月起均調為每月8,329元,於112年4月各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等情,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99-109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本院卷第37-39、59-61頁)、存簿資料(更卷第111頁、本院卷159-16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21-12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77-78、81頁)、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本院卷第41、63頁)、勞保局已領勞保老年給付證明(更第75、79頁)、社會津貼與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7-53、55-61頁、本院卷第43-55、63-7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67頁、本院卷第83-84頁)附卷可參。傅金星、傅周雪年事已高,且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依其等之收入及財產狀況,難以維持自己生活,應有受子女扶養之權利。再者,傅全利既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亦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形,應無法再負擔扶養義務,爰免除其對傅金星、傅周雪之扶養義務。是債務人與傅金星、傅周雪之另2名子女應共同負扶養義務,即每人各負擔3分之1。

⑷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債務人陳稱傅金星、傅周雪共同居住在傅周雪所有房屋,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等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3、114年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各為13,088元、14,559元),並應扣除其等每月領取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再由聲請人負擔3分之1,則債務人於113年間每月應負擔之額度為3,173元【計算式:(00000-0000)×2÷3=3173,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以下同】,114年間每月應負擔之額度則為4,153元【計算式:(00000-0000)×2÷3=4153】。債務人所主張之扶養費,於未逾此範圍部分,尚可採計,逾此範圍部分,則難認必要。

⑸依上,債務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之113年7月至114年8月間(共14個月),收入共308,000元(計算式:22000×14=308000),扣除其此段期間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共238,000元(計算式:17000×14=238000),及傅金星、傅周雪之扶養費共51,038元(計算式:3173×6+4000×8=51038)後,仍有餘額18,96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18962)。是以,本件自應再就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間之情形,進行是否應為不免責裁定之認定。

⒊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間(即111年2月至113年1月)之情形:

⑴債務人於111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自稱受僱於許寶德所經營之夜市炸玉米攤,每月薪資約18,000元,並受僱於林美依所經營之依斯林髮廊,擔任助手,每月薪資約4,000元等語;於111年12月23日領取勞保普通傷病給付2,200元,於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其他津貼、給付或補助等情,有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07-20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33-13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卷第39-40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3-44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6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65頁)、存簿資料(更卷第129-131頁)、許德寶簽立之切結書(更卷第91頁)、林美依簽立之切結書(更卷第93頁)、工作狀況照片(更卷第215-217頁)等附卷可參。

⑵關於債務人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其主張於聲請前2年間每月支出17,000元等語(含分攤租金2,000元,更卷第133-137頁),並提出租金繳納證明(更卷第95-97頁)為證。本院審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1至113年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均為17,303元,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應可採計。

⑶關於債務人扶養支出部分,其主張於聲請前2年間每月負擔其父傅金星、其母傅周雪之扶養費,每月各2,000元等語。查傅金星、傅周雪無法維持生活,有其等子女(除傅全利外)扶養之權利,已據前述。而其等無房屋支出,亦如前述,則依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1至113年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均為17,303元,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後,其數額為13,088元,再扣除其等每月所領之老年年金後,由債務人與其餘3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債務人於111、112年應負擔3,552元,113年應負擔3173元【計算式:111、112年部分:(00000-0000)×2÷3=3552;113年部分:(0000-0000)×2÷3=3173】,逾此範圍部分,即非必要,應予剔除。

⑷依上,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536,200元(計算式:22000×24+2200+6000=536200),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共408,000元(計算式:17000×24=408000)及負擔傅金星、傅周雪之扶養費共84,869元(計算式:3552×23+3173=84869)後,尚餘43,33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43331)。

⒋綜上,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受償總額為422,063元(司執消債清卷一第397-401頁),已逾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即43,331元,尚不符該條規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㈢消債條例第134條之判斷: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固主張:債務人於保單未解約之情形下,竟能立即提出421,964元之等值現金作為清算財團,恐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情形,應不予免責云云。惟查,債務人陳稱其繳納以代保單解約金執行之421,964元係其女林靜江為擔心其倘失卻保單保障,恐將造成其子女將來重大經濟負擔,而出資保留保單等語(司執消債清卷一第379頁),並提出林靜江簽立之切結書(司執消債清卷一第381頁)為證,已就其資金來源為說明,難認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是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前開主張,尚難憑採。此外,各債權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人有何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事由,且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債務人尚無合於消債條例第134條其他各款之情事,自應予免責。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情事,應為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