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2號
- 原告
- 邱○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聖博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雅婷
- 原告
- 蔡○蓁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德賢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韋伶
- 被告
- 邱繼德
- 被告
-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雲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