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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呂致和

原告
洪嘉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涵
被告
潘敬傑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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