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25號
- 原告
- 洪嘉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子涵
- 被告
- 潘敬傑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