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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3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邱逸先

原告
林素梅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被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即更名前「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朱宏誠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為釐清被告有無聘僱王清正、王清正是否基於被告職員身分為原告支付本件費用,有調取兩造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5號案卷之必要,故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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