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蔡俊源
- 原告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韋之等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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