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方培富
- 原告圓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吳春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 告 圓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培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被 告 王吳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4月25日達成就被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願以 新臺幣(下同)26,157,527元出售予原告之和解契約(下稱系爭和解契約),爰依系爭和解契約聲明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26,157,527元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並將土地交付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得受利益即兩造就系爭土地約定價格核定為26,157,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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