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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楊佩蓉

  • 當事人
    曾寶蓀莊富真郭展宏賴冠妃許榮弘薛正見林筱結葉秀菊李喬蓉吳聰秀邱品福陳怡宏胡美玲黃如銨潘英宏楊秀勤陳麗安王銥辰吳麗雲羅子翔葉若亭張立民張詩涵吳美慧洪鈺珊陳淑寶謝禎芳林化平莊秀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曾寶蓀 莊富真 郭展宏 賴冠妃 許榮弘 薛正見 林筱結 葉秀菊 李喬蓉 吳聰秀 邱品福 陳怡宏 胡美玲 黃如銨 潘英宏 楊秀勤 陳麗安 王銥辰 吳麗雲 羅子翔 葉若亭 張立民 張詩涵 吳美慧 洪鈺珊 陳淑寶 謝禎芳 林化平 莊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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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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