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3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琇琪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原告業於民國115年4月9日派員至本院閱覽本件卷宗完畢,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以書狀更正本件起訴狀之被告欄位及訴之聲明欄位,已符當事人適格要件,並提出按被告人數份量之繕本(含證物)。 2 請陳報本件系爭房地即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及坐落其上同段76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於起訴時之實際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若干元,並請提出相關佐據資料為憑(例如:鑑價報告、買賣契約、系爭房地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 3 陳報系爭房地週遭之交通及經濟發展情況,並提出照片為證。 4 請陳報原告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金額為若干元?並載明計算式,如有相關證明資料,請一併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