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張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粹美國際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3日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7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粹美國際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3日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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