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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6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楊佩蓉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睿和茶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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