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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井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2260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各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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