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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楊佩蓉

  • 當事人
    李成弟董富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李成弟 董富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承浤即翔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0,13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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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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