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黃昭雄、徐國振、方吉雄
- 原告英明匯大樓管理委員會、黃昭雄
- 被告冠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吉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英明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昭雄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備位原 告 黃昭雄 被 告 冠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振 被 告 吉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 ○0○00○00○00○00○00○00號英明匯公寓大廈如起訴狀附表1所 示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附屬設施設備修補完成,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陳報其得受利益為得自公庫取回之共同基金價額,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3,2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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