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4號

瑕疵修補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許庭源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甘芸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耘青律師
被告
正觀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修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購買附表所示3幅畫作(下合稱系爭畫作),因系爭畫作出現暗沉、無光澤等與被告所保證畫作永不褪色品質不符之褪色現象,依民法第227條規定準用給付遲延之法律效果,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畫作修補至無褪色瑕疵外觀後給付予原告,另依民法第227條準用民法給付不能規定、第360條規定,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瑕疵修補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查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陳報之修補瑕疵費用核定為500,000元,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先備位之訴間具有競合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核定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畫作名稱 創作人 1 移動花園 陳俊龍 2 暗河 阮長靈 3 雲霧山谷 阮長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