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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000 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CAF(Construcciones Y Auxiliar De FErrocarriles S.A,)西班牙鐵路建設和協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79,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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