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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被告
齊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23,802元,及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7日止,本金及利息總額合計為5,035,0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35,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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