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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昆南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貞水
被告
友鈦環保回收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同慶
被告
黃玉芬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友鈦環保回收有限公司(下稱友鈦公司)前
    於民國112年7月14日,邀同被告黃同慶、黃玉芬為連帶保證
    人,約定就借款人友鈦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
    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友鈦公司於112年7月
    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150,000元、2,850,000元,
    合計4,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18日起至117年7月1
    8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中華郵政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及「中華郵政公司二年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5%」按月計息。前開借款被告如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友鈦公司自114年2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
    多次催告,仍未獲置理,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本金共2,769,9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又被告黃同慶、黃玉芬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69,90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
    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借據
    含借款申請書、催告函、掛號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
    單等為證;而被告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
    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本金(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原貸本金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六個以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1 692,318 1.72% 自114.2.1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3.19起至114.9.18止 自114.9.19起至清償日止 1,000,000 2 96,883 2.22% 自114.5.1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6.19起至114.12.18止 自114.12.19起至清償日止 150,000 3 1,980,707 2.22% 自114.2.1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3.19起至114.9.18止 自114.9.19起至清償日止 2,850,000 合計 2,76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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