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9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送達處所:高雄市前金區中山橫路000 號0樓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雄大交通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66萬5,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55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上訴理
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