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林岷奭
- 當事人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24號 原 告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鄧茗佳律師 沈靖家律師 田美律師 被 告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萬157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除有訴訟代理人外,其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見民事訴訟法第170、173條規定即明。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並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5、176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蓁蓁,嗣在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14年8月1日變更為陳振謙,有被告變更登記表等在卷可稽(見本 院訴卷第19至29頁),經原告於114年10月16日聲明由陳振 謙承受訴訟,並於114年10月31日合法送達陳振謙,原告承 受訴訟之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55萬2761元;嗣於113年11月26日具狀變更其請求內容為如下聲明(見本院雄司簡調卷第65至66頁),核其就聲明數額之變更乃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揭規定,所為訴之變更即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月起,向伊訂購干貝XO醬等物品,約定伊給付貨物後,被告應給付價金。伊已如期交貨,惟被告迄有款項總計338萬1577元尚未支付,經伊提示如附表所 示支票11紙,均經退票,爰依民法第345、367條及票據法第5、126、9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擇一勝訴判決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8萬1577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支票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11紙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雄司簡調卷第13至51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無提出書狀為抗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被告自認,是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 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成立買賣契約 後,原告既已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被告依上開規定自有給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 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價金給付債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10日,見本院雄司簡調卷第83 頁)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於法有據。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權基礎既屬有理由,自無庸審究另一請求權基礎即票據法部分有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75萬9468元 112年9月15日 0000000 2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25萬元 112年10月31日 SCAA0000000 3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30萬元 112年11月30日 SCAA0000000 4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30萬元 112年12月30日 SCAA0000000 5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30萬元 113年1月31日 SCAA0000000 6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19萬3293元 113年2月15日 SCAA0000000 7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25萬元 113年5月31日 SCAA0000000 8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30萬元 113年6月30日 SCAA0000000 9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30萬元 113年7月31日 SCAA0000000 10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30萬元 113年8月31日 SCAA0000000 11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 12萬8816元 113年9月30日 SCAA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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