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李怡蓉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3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許書文、陳麗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8,835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 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0,812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9萬2,232元 114年5月23日 114年11月18日 (180/365) 2.875% 2,725.48元 2 違約金 19萬2,232元 114年6月24日 114年11月18日 (148/365) 0.2875% 224.1元 3 利息 76萬8,911元 114年5月23日 114年11月18日 (180/365) 2.875% 1萬901.68元 4 違約金 76萬8,911元 114年6月24日 114年11月18日 (148/365) 0.2875% 896.36元 5 利息 47萬9,631元 114年7月13日 114年11月18日 (129/365) 2.72% 4,610.77元 6 違約金 47萬9,631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11月18日 (97/365) 0.272% 346.7元 7 利息 191萬8,526元 114年7月13日 114年11月18日 (129/365) 2.72% 1萬8,443.08元 8 違約金 191萬8,526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11月18日 (97/365) 0.272% 1,386.81元 小計 3萬9,534.98元 339萬8,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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