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慧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思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