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帥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志
- 上訴人
- 即被告陳冠妏即寶煌地政士事務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乙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於抗告駁回後,於115年2月12日將裁定送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上訴人應於收受駁回裁定後相當時間內,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