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筱雯

原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1月21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