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玉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440號
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玉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