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左鵬(原名:楊長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捌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