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9號
- 上訴人
- 嘉仕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瑞波
- 被上訴人
-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09,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