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黃秀樺
- 訴訟代理人
- 司幼文律師
- 被告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嘉宏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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