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芝瑛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鍾濬洋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
原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徐瑞婕律師

劉書銘律師

馬傲秋律師

徐瑞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應另徵裁判費,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反訴原告起訴附帶請求利息、違約金等費用,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已得確定並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反訴原告之先位聲明:「㈠確認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㈡反訴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反訴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2,762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反訴被告應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反訴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提繳3,324元至反訴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備位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9萬2,86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反訴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反訴原告。」。就先位聲明

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查,反訴原告為00年00月00日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本件權利存續期間為5年,應以此段期間之薪資及應提繳之勞退金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56萬5,160元【計算式:(122,762+3,324)×60 =7,565,160】。先位訴之聲明㈡、㈢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而上開期間未確定,徵以本案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詳如後述),係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第一審2年、第二審2年6個月、第三審1年6個月,合計為6年,揆諸前開規定,先位訴之聲明㈡、㈢之權利存續期間超過5年,以5年計算。又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自111年11月25日起按月於次月5日前給付薪資,計算至反訴原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合計為16萬9,469元(詳如附表所示),則先位訴之聲明㈡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53萬5,189元【計算式:(122,762×60)+169,469=7,535,189】,先位訴之聲明㈢訴訟標的價額為19萬9,440元(計算式:3,324×60=199,440),則先位訴之聲明㈡、㈢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773萬4,629元(7,535,189+199,440=7,734,629)。再者,反訴原告先位訴之聲明㈠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與先位訴之聲明㈡、㈢請求反訴被告按月給付薪資本息及提繳勞退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先位訴之聲明㈡、㈢之773萬4,629元核定之。備位聲明㈠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09萬2,86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9萬2,860元,備位聲明㈡請求反訴被告交付非自願離職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先、備位聲明競合結果,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依773萬4,629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05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萬1,372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686元(92,058-61,372=30,68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薪資 期間  計算本金 起始日 到期日  計算 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111年11月25日起至同年月30日,共6日 2萬4,552元(24,552=122,762÷30×6) 111年12月6日 114年2月5日 (2+62/365) 5% 2,663.72元 2 111年12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1月6日  (2+31/365) 5% 1萬2,797.52元 3 112年1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2月6日  2 5% 1萬2,276.2元 4 112年2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3月6日  (1+337/365) 5% 1萬1,805.33元 5 112年3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4月6日  (1+306/365) 5% 1萬1,284.01元 6 112年4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5月6日  (1+276/365) 5% 1萬779.51元 7 112年5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6月6日  (1+245/365) 5% 1萬258.19元 8 112年6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7月6日  (1+215/365) 5% 9,753.69元 9 112年7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8月6日  (1+184/365) 5% 9,232.38元 10 112年8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9月6日  (1+153/365) 5% 8,711.06元 11 112年9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10月6日  (1+123/365) 5% 8,206.56元 12 112年10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11月6日  (1+92/365) 5% 7,685.24元 13 112年11月份 12萬2,762元 112年12月6日  (1+62/365) 5% 7,180.74元 14 112年12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1月6日  (1+31/365) 5% 6,659.42元 15 113年1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2月6日  1 5% 6,138.1元 16 113年2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3月6日  (337/365) 5% 5,667.23元 17 113年3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4月6日  (306/365) 5% 5,145.91元 18 113年4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5月6日  (276/365) 5% 4,641.41元 19 113年5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6月6日  (245/365) 5% 4,120.09元 20 113年6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7月6日  (215/365) 5% 3,615.59元 21 113年7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8月6日  (184/365) 5% 3,094.28元 22 113年8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9月6日  (153/365) 5% 2,572.96元 23 113年9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10月6日  (123/365) 5% 2,068.46元 24 113年10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11月6日  (92/365) 5% 1,547.14元 25 113年11月份 12萬2,762元 113年12月6日  (62/365) 5% 1,042.64元 26 113年12月份 12萬2,762元 114年1月6日  (31/365) 5% 521.32元 共計       16萬9,46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