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王雪君
- 當事人謝明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謝明中 周敬堯即久泰企業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鄭筱琴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阮紹銨律師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被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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