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弘
上列當事人與龔俊仁、金聿璐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為8,0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938,07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