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林綉君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姿蓉 被 告 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宏育 被 告 陳佳汶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被告陳宏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809,915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二、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被告陳宏育、被告陳佳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86,032元,及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曾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可證(見本院卷第20、22、24頁),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兩造間因借款所生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陳宏育、陳佳汶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及111 年6月2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擔保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下稱惠比壽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並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700萬元及300萬元為最高限額。惠比壽公司於下列日期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①於111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96萬元,借款期間自 111年6月6日至116年6月6日,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付本息,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2.86%機動 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 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6日按月計付利息,自 第13個月起於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②於11 1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384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6日至116年6月6日,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 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2.86%機動按月計付,另此 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 還本寬限期,於每月6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 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③於110年4月22日向原 告借款5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2日至116年4月22日, 利息按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2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④於110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95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 4月22日至116年4月22日,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 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 期,於每月22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⑤於110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1 2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7日至115年8月27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1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 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 期,於每月25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⑥於110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4 8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7日至115年8月27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1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 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 期,於每月25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⑦於109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10 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8日至114年9月8日,借款利息 分段計收,自110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 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 ,於每月8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⑧於109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8日至114年9月8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0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5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 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 每月8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⑨於109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40萬元, 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3日至114年12月23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0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 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 每月23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⑩於109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36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3日至114年12月23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0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 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 ,於每月23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⑪於110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2日至116年4月22日,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0.57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 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2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⑫於110年4月2 2日向原告借款27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2日至116年4月22日,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0.57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 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2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被告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借款利率10%,超過 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詎惠比壽公司 自114年3月6日起未依約償付本息,依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如附表所示。另被告陳宏育、陳佳汶為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回執聯、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 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元) 年利率 (%) 利息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432,158 4.755 114/03/06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07起 114/10/6止 114/10/07起 至清償日止 2 1,728,620 4.755 114/03/06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07起 114/10/6止 114/10/07起 至清償日止 3 30,207 2.295 114/04/22起 至清償日止 114/05/23起 114/11/22止 114/11/23起 至清償日止 4 597,243 2.295 114/03/22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3起 114/10/22止 114/10/23起 至清償日止 5 839,017 4.755 114/03/25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6起 114/10/25止 114/10/26起 至清償日止 6 3,356,078 4.755 114/03/25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6起 114/10/25止 114/10/26起 至清償日止 7 514,480 4.755 114/03/08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09起 114/10/08止 114/10/09起 至清償日止 8 2,057,917 4.755 114/03/08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09起 114/10/08止 114/10/09起 至清償日止 9 225,426 4.755 114/03/23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4起 114/10/23止 114/10/24起 至清償日止 10 2,028,769 4.755 114/03/23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4起 114/10/23止 114/10/24起 至清償日止 11 188,609 2.295 114/03/22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3起 114/10/22止 114/10/23起 至清償日止 12 1,697,423 2.295 114/03/22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3起 114/10/22止 114/10/23起 至清償日止 合計 13,695,94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