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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昆南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怡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0,01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8,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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