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鄭念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910009177-5 股票 1 1000 原名: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