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昂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偉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 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昂陞營造有限公司 包偉翔 上榮鋼鐵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建國分行 101127010 791,012元 113年10月15日 BFP034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