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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韓靜宜

聲請人
王興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在民國113年12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3年12
    月1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將之公告
    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16105-0 股票 1 150 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25034-8 股票 1 450 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33839-2 股票 1 960 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47140-6 股票 1 456 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5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69861-7 股票 1 501 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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