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饒志民

聲請人
張滄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經本院於113年7月31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15962-9 股票 1 330 變更為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