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李昆南
- 當事人施又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施又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 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三、申報權利期間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 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12月31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 四、申報權利期間至114年5月31日已滿5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該股票。 五、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 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15881-5 股票 1 100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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