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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昆南

聲請人
施又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
    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司
    催字第3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三、申報權利期間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
    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12月31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
四、申報權利期間至114年5月31日已滿5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該股票。
五、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
    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15881-5 股票 1 100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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