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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岷奭

聲請人
王鳳貞即王啟賢之繼承人
代理人
韓春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3617-1 股票 1 200 已更名為: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2 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7386-2 股票 1 560 已更名為: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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