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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楊境碩

聲 請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代 理 人 蔡尚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4年3月14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
    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
    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77-ND- 42826-3 股票 1 1000 原名稱:台灣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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