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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楊境碩
  • 法定代理人
    關裕民

  • 原告
    七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七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裕民 代 理 人 周俊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5月23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百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蔡康榮 七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 101102090 150,000元 113年8月6日 AJP0016040 銀行擔當付款本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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