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李怡蓉
- 法定代理人蕭正昌
- 原告虹州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虹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發票 受款 付款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人 人 人 額(新 日 臺幣) 虹州企業有限公司蕭正昌 空白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 82,431元 114年5月25日 ND337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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