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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洪韻筑

聲請人
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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