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洪韻筑
- 法定代理人張富詠
- 原告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 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19 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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