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5號
- 聲請人
- 徐至弘
- 代理人
- 楊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陳美枝 徐至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港都分行 5241705039882 132,190元 113年10月1日 PE0538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