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 原告
- 古幸祥
- 法定代理人
- 古忠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瑄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芬
- 複代理人
- 邱敬瀚律師
- 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啓賢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