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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2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曾迪群

聲請人
新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合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委任狀

,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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