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70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鄧怡君

聲請人
羅羿心
代理人
鄭楓丹律師
相對人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
相對人
高雄點餓餓鳳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點餓餓公司)前於民國112年底達成合資協議,約定合資經營點餓餓鳳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一公司),聲請人持股49%,點餓餓公司持股51%,且雙方合意,鳳一公司開店籌備期間由聲請人先行支付全部裝潢款,聲請人因此代墊支付裝潢設備款共新臺幣(下同)4,162,133元,點餓餓公司並承諾聲請人將成為鳳一公司之董事長及店長。其後,點餓餓公司不僅撤換聲請人董事長職位及店長職位,將聲請人趕出鳳一公司之經營權,且因鳳一公司設備與裝潢均為聲請人出資,聲請人與點餓餓公司尚未完成合資清算,聲請人起訴請求點餓餓公司、鳳一公司應返還上開代墊款項。詎相對人竟於114年4月14日,要求員工及鐵工以電鋸鋸開鳳一公司營業處(高雄市○○區○○○路000號及703號,下稱系爭營業處)之鐵門,準備強行進入系爭營業處,當日立遭聲請人以強制罪報警在案。因兩造有4,162,133元之代墊款訴訟在案,聲請人為系爭營業處合法承租人,裝潢出資人,對系爭營業處空間擁有合法占有使用權,相對人若強行進入,裝潢設備可能毀損或移轉,經營權益無法回復,且正在訴訟之代墊款債權亦將無從保障。本案係為防止非法侵入、維持既有狀態之假處分聲請,並未對相對人造成重大利益侵害,且聲請人目前已為裝潢支出高額費用,財務負擔甚鉅,請酌定最低擔保新臺幣1,000元整,或免予命擔保。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第5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之假處分係以保全金錢請求以外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債權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以金錢請求以外請求之給付之訴為限(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39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233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返還代墊款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41號案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而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4,162,133元等語,業經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閱屬實,顯見聲請人在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屬「金錢給付」之請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要與假處分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既未能釋明本案請求係屬金錢以外之請求,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亦無從補釋明之欠缺,其假處分聲請與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