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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雪君

聲 請 人
建佑藥局
法定代理人
徐守正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八十三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83號假處分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均已發行滿一年,依票據法第136條第2款規定,縱使相對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亦不得付款,故已無繼續保全執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無誤,應可信為真實,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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